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第一季度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咨询答疑评选结果,其中,湛江法院2个咨询答疑入选。
问题编号:H2025030300027
提问人:陈星宇(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问题概述:政府作出土地权属确认决定能否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
政府在土地权属确认行政裁决中,确认土地归甲方使用,并责令乙方自行拆除已取得准建证的房屋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审查乙方建设房屋时是否基于合法占用和合法建设?一种意见认为土地使用权人甲方将土地借用给乙方使用三十多年,之后因土地权属争议乙方不同意返还土地,政府确权后责令拆除房屋不合法,乙方使用土地建设房屋其系基于甲方出借土地行为,具有一定的信赖基础。政府在土地权属确认行政裁决中,仅需对土地权属作出处理即可,在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政府无权责令乙方拆除房屋,可引导双方通过民事诉讼另外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权属确认土地权属归甲方后,若不责令乙方拆除房屋,甲方仍无法使用土地,无法实质化解争议。对于乙方在该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由于乙方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准建证的补发需要以原始权属合法性和建设行为合规性为前提,因此乙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需拆除。
回复内容:基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政府土地确权的目的是解决及减少纠纷,所以我们经常鼓励行政机关在土地确权中尽可能一并解决地上物的归属问题,避免日后因已确权的土地在后续利用中再次引起纠纷的情况。例如,在土地确权中一并撤销存在冲突的土地权属凭证的做法。因此,土地确权和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可以在同一份处理决定中并存。其次,政府因土地确权后的结果,导致乙方占用涉案土地违法,要求乙方拆除地上建筑物亦无不可。乙方的权益保护,可以针对起初的核发准建证的信赖利益损失,以及和甲方的借用土地的民事纠纷中得到弥补。再次,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重点关注被诉处理决定的理由及结论即可,避免对后续可能出现的乙方诉发证的纠纷,或者甲乙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处理产生不当的影响。例如,关于乙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信赖利益是否存在需要在另案中审查及认定,不能在本案中指引过于肯定。再如,甲乙双方在出借土地中各方的过错问题,会影响到另案民事诉讼的处理,也不宜在本案中作出对任何一方利益的肯定。
问题编号:K2025012268519
提问人:李铭川(吴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答疑专家:李常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问题概述:人身类的保险可否进行冻结并扣划?即在实务中存在被执行人已缴纳一定年限的人身保险,是否可以请求保险机关退回曾缴纳的费用并进行扣划?
答复意见:该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明确的法律规定,值得探讨。
1、保疾病或意外的人身保险,在缴纳保险金额合理的法律内,一般不予强制执行,但恶意规避执行的除外,你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处理。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关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精神,如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可以强制被执行人予以行使,代替投保人行使解除保险合同。
2、至于分红型等人身保险,我曾经在法答网上回复过类似的问题(问题编号K2024042304229),被省高院选定为优秀答疑,你可以参考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上述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同时,保单的可得财产性权益属于投保人的权益,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至于如何实施执行的问题,我的建议是对于符合执行条件此类案件,要告知被执行人x日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保单可得财产性权益;裁定冻结保险账号,向协助单位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待协助单位保险公司书面回复财产金额后,再裁定在人民币xxxxxx元的范围内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在保险公司处保险产品的可得财产性权益。
供稿:行政庭、执行局
校改:曾喜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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